某些媒体文章对李跃华过度污名化的法律风险
2020-03-08 17: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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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些媒体文章对李跃华过度污名化的法律风险

                                                                               田应武

  【题记:我写这篇文章的目的,意在提醒某些媒体:应当约束自己的媒体工作者遵循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同时把握新闻评论的尺度。某些媒体人对李跃华的过度污名化,已经踩踏到了“污蔑他人名誉造成损害”的法律红线。不排除日后会陷入“名誉侵权纠纷”诉讼的泥沼。笔者希望不要发生这样的情况。所以,就吹一声提醒的哨子。】

    一、在某极具影响力的媒体上,有如下文章:

        《快评|妄称能治新冠肺炎的“神医”李跃华被查处,疫期谨防怪力乱神 》

         【——南方XX 作者:辛省志 2020年3月3日 04:00】

    以下是文章内容:(注:加引号的部分,是全文照抄;不加引号的部分,是缩水文字后的基本事实。笔者对所援引内容的“绝对真实性”负责。)

【缩水】李跃华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医师执业证书),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依法严肃查处。

【缩水】李跃华称治愈了9例新冠肺炎病例或者疑似病例。被称为“神医”。

【缩水】揭开他的面具:一个涉嫌非法行医的江湖郎中。所谓“学术论文”是交钱发表的文章而已。

【照抄】“而他的所谓获得国家专利的治疗方法,也就是用万分之五到十的苯酚溶液进行穴位注射。苯酚在医学上的主要用途是消毒外科器械和处理排泄物等,偶尔外用做皮肤杀菌等。”

【缩水】李跃华治疗的患者中,有一部分根本没有痊愈,有一部分人转为阴性了。解释:一部分人是轻症,有些人是可以自愈的。【照抄】“他们的转阴,归功于自身免疫系统,而不是什么‘神医’”。

【照抄】“有人说,大难之时,必有妖孽。其实,怪力乱神并不只是在大难之时才出现。只是在大疫之时,这些人更容易出来兴风作浪,也更容易蛊惑一些被焦虑和恐慌笼罩的民众。”

“要识别这些怪力乱神,其实也很简单,只要坚持科学和常识而已。”

二、作为读者,我从上面的文章,读出了如下信息:

1、李跃华在武汉抗击疫情期间非法行医。这是从“官宣”渠道中得到的信息。属于客观事实的信息。

2、李跃华治愈9例新冠肺炎病例或者疑似病例的事实是虚假的。这是作者主观推定的事实。

3、李跃华的国家专利是适用于消毒和皮肤杀人菌。这是作者的主观推论。

4、李跃华不是医生而是江湖郎中。这是作者对李跃华的主观评价。

5、李跃华是破坏武汉抗击疫情的妖孽。“在大疫之时,这些人更容易出来兴风作浪,也更容易蛊惑一些被焦虑和恐慌笼罩的民众。”这是作者对李跃华的道德评价和政治评价。

三、笔者认为,上述文章有如下原则性的错误:

1、违反了“报道最真实的信息,供抗疫决策参考,是媒体职责的一部分”这个原则。

根据新京报的报道,李跃华治疗新冠病毒患者的事实是客观真实的。

2、违反了“在全社会激发正能量、弘扬真善美,对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至关重要”的原则。

全民抗击疫情是党中央作出的决定。凡是以一技之长,参与抗击疫情的,都应该是抗击疫情的英雄。而不应该称为妖孽。如果李跃华治愈的人真达到9例或者15例,在数量和效果上已经相当于一个医疗队治愈病人的规模。那真是了不起的功绩。

此外,如果认定江湖郎中不是医生,那就对中国数万的民间中草医造成了精神上和名誉上的伤害。

一篇权威的文章写得何等好啊:“疫情防控阻击战,也是一场舆论战、信心战、信息战。恐惧、谣言和污名化往往比病毒本身更可怕,战胜疫情需要科学、理性和团结。”

对于李跃华用其一技之长在于抗击疫情的行为,为什么不能持科学、理性和团结的态度呢?

四、从法律的角度,上述文章已经触犯了法律的红线。

1、《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这是对贬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规定的罪名,即侮辱罪和诽谤罪。

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就会构成诽谤罪。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笔者认为,如果李跃华的行为,在法律上认定为参与抗击疫情的行为,如果他治疗患者的行为是真实的,并且没有发生死亡的后果。那么这篇文章的作者。就可能已经碰触到了法律的红线。

所以,遵守新闻报道的原则,保持媒体人的职业操守,才是人间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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