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跃华在抗疫期间不构成非法行医,也不构成非法行医犯罪的答疑
2020-03-12 22: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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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李跃华在抗疫期间不构成非法行医,也不构成非法行医犯罪的答疑

                                                                      田应武

  自从我就李跃华以行医的方式参与了抗击疫情,是否构成法律上的“非法行医”的系列文章发表后即引起了社会关注。特别是昨天下午发表的《某些媒体文章对李跃华过度污名化的法律风险》文章,在7个小时内,阅读量就超过了10万。其中评论395条。

  评论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我是否具备执业律师能力提出质疑;第二类是对李跃华是否构成非法行医和被追究非法行医的法律责任表示关心和担忧。为此,特答疑如下:

  一、笔者不具备很强的执业能力。但是,确实能办一些简单的业务。第一个刑事辩护案件发生于1980年9月。笔者为一个杀死2人,重伤一人的被告人作正当防卫过当轻罪辩护,刑期为12年;从事律师执业期间,有16例无罪辩护成功实例。去年为某民营企业家作无罪辩护,按照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罪、骗取票据承兑罪和挪用资金罪等罪名和数额,数罪并罚:最低刑期为23年有期徒刑,最高达到无期徒刑,罚金应当为40万元。一审判决:执行有期徒刑8年两个月,处罚金12万元。目前进入二审。我仍然是作无罪辩护。我相信:一定是无罪!

所以,我的律师执业能力是经得起质疑的。

   二、我认为李跃华不构成非法行医,更不会被追究非法行医刑事责任,是源于某媒体(当然是可信度高的媒体)调查的事实:

1、李跃华于1987年第三军医大学毕业,先分配在部队任军医, 1989年6月到1992年8月,在汉阳永丰医院任住院医生。1992年起在几家药企和医药公司做销售工作。

执法部门查询“医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卫生厅关于认定石峻林等117411人医师资格的通知》无李跃华信息,并不影响李已经获得“医师”的资格。

依据是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第二章 开业资格第八条(一):

 “第八条 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申请个体开业:

  一、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毕业文凭,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1999年5月1日施行的《执业医师法》关于医师资格取得条件对李跃华没有溯及力。这个问题属于律师业务和行政管理的专业范围,就不必多解释了。

2、武汉汉阳区爱因思中医专科门诊部成立于2012年10月30日,经营范围为内科、中医科(针炙科、推拿科、康复科),李跃华是法定代表人。

3、检索裁判文书网,未发现李跃华及爱因思诊所有过医疗纠纷相关判决。

上面3个事实,就可以确保李跃华属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对现有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进行复核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年8月12日)第一条的条件:“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是指散在于民间,掌握某一独特的诊疗技能或方药,对某种或几种病症确有独特疗效,在群众中有一定信誉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4条,李跃华拥有“技术”而参加抗疫,是受到鼓励和保护的。

所以,在抗击疫情期间,李跃华不构成“非法行医”。

【在疫情之前和疫情之后则属于有争议的问题了。在此,不作讨论。不过可以预测:过去不究,将来整编。李跃华应该是从此走上正常。待另文讨论】

三、我认为李跃华不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依据。

1、《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有两个条件:“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

如上所说:李跃华具有医师资格,行医期间没有发生医疗事故。未受处罚。

如果认定李没有医师资格,但是,没有“情节严重”,就不构成犯罪。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七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注:以下不是全文,是要点。)

(一)造成就诊人残疾或死亡的;(二)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三)使用假药、劣药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犯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如果追究李跃华的刑事责任,连立案都沾不上边。

3、2016年12月1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认定为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四种情形,只有第一种与李跃华的沾边:“(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如前所说,李跃华在1992年就可以视为取得了医师资格。

《解释》第二条 “情节严重”认定的五种情形,如前(立案标准)所说,在李跃华身上也没有发生。

综上所述,李跃华在抗疫期间不构成非法行医,更不构成非法行医犯罪。以上是笔者一孔之见。供网友们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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