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借钱给陈海波是否构成诈骗犯罪的法律思考
———广西刘强涉黑案探析(三)
根据报人老张2023年9月1日在《今日头条》发布原创文章《桂林刘强涉黑案:受害人借千万被逼还3千多万,名下酒店仍被控制》的信息:
2011年左右,陈海波在桂林已投资经营着6家规模不小的酒店;2011年3月至5月期间,因经营需要,陈海波分四次向刘强组织借款1421万元;2013年3月28日,迫于资金压力,陈海波再次向刘强组织借款,借期1个月,借条金额1400万元,转款后收取200万元砍头息,实际借款1200万元。
上述信息表明:陈海波由于经营6家酒店,遇到资金不足导致的经营困难,向刘强借款以解脱资金不足的困境。因此,在2011年期间,向刘强借款5次(加上2010年的1笔90万元,应为5次借款)。这5次借款都是每笔还清之后再借下1笔款的。2012年没有借款。直到2013年才借最后1笔,因未归还才发生纠纷。6笔借款金额为1511万元。时间跨度3年。双方形成长期借贷伙伴关系。
从已经了结的5笔借款来看,总金额1511万元,还款约3500万元。即刘强收取的利息约为2000万元。双方都认同了借款合同并且全面履行完毕了借款合同。通过借款给陈海波,刘强获得了2000万元左右的高额利息。
显然,这5笔借贷行为具有如下特征:刘强有真实借款、陈海波明知合同内容,并且没有陷入错误认识、双方都未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陈海波自愿承担高额利息。最终,刘强出借1511万元,并收取了约2000万元利息;陈海波获得了1511万元借款,归还了借款本金1511万元,支付利息约2000万元。双方各自实现了借款和出借资金的目标,债权债务事了终结。
基于上述5笔借款合同的全面履行和履行完毕,双方建立了信用和信任,形成长期的借贷合作关系,才在2013年继续发生第6笔借款的业务。
刘强借钱给陈海波是否构成诈骗犯罪?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合同诈骗罪的定义是: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上述5笔借款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刘强5次收取高额利息的目的是在合同中明示的,陈海波5次归还借款本金和支付高额利息都是按照合同约定自愿履行的。双方对约定利息、支付利息和支付方式都没有异议。显然,上述5笔借贷行为不具有《刑法》关于合同诈骗规定的要件。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受到法律保护。
双方发生借贷纠纷的是2013年发生的第6笔借款。而没有前面发生的5笔借款,就不可能发生第6笔借款。在第6笔借款与前面的5笔借款合同相似、履行合同方式相似的情况下,却认定第6笔借款构成诈骗犯罪,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至少,是难以成立的。
当然,在刘强案的刑事判决中,是认定刘强的放高利贷行为是“套路贷”,所以按合同诈骗论处。
放高利贷是否就是“套路贷”?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笔者将另文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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