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跃华“非法行医”和“合法行医”的结论宜尽快作出
田应武
今天看到来源于检察日报的《李跃华能否抗“疫”,还要再争吗》文章( 下称《再争吗》),我觉得这两个问题是应该到了尽快解决的时候。因此,有关机关真的应该给社会公众一个明确的交代。
一、结论应尽快作出的急迫性。
有关部门是2月26日发布《关于对李跃华、张胜兵治疗新冠肺炎等相关情况的调查报告》(下称报告)的。一波要求“将李跃华绳之以法”的呼声甚嚣尘上,另一波要求“肯定李跃华行医是义举”的呼声也是震耳欲聋。
如《再争吗》所说“之前的争论是有意义的,它让事实逐渐清晰,但争论也在不同群体之间造成撕裂。”“个别人采取的造谣方式,尤其可能误导更多人。”
《再争吗》的担忧不无道理。
笔者保证,笔者发表的系列文章中所引用的材料。完全是《再争吗》一文中引据的材料。假如属于造谣,则源头就是某些媒体。
《再争吗》一文引用的材料看来也是多家媒体互相交流然后再互相印证的“调查事实”。如果把这些事实予以固定,我认为有关有权处理此事的权威机构,据此作出结论是不难的。
为什么会出现如此骑虎难下的窘境?
我大胆的推测:《报告》调查的事实难以支持初步作出的结论。
要解决这个问题并不难。无非是“尊重客观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这只需要一个两个熟悉行政法规和刑事法律的法律工作者当当参谋就行了。
二、我从律师的角度是这样看待的。
1、2019年12月25日之前,李跃华如果有行医的行为事实,属于“非法行医”。应该受到处罚。法律依据是《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
我相信,这很符合要求将李跃华绳之以法的人们的心愿。大家恨不得大快人心的时刻立即出现。
其实也很符合我的心愿。如果做出行政处罚。李跃华非法行医的历史将会正式结束。开始堂堂皇皇的“行医合法性”。
2、2019年12月25日之后到整个抗击疫情的期间。李跃华行医的行为事实,属于合法行医。应该受到奖励。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4条,《执业医师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
我相信,这非常符合支持李跃华仗义行医的社会公众的心愿。医者仁心悬壶济世,应该是社会弘扬的美德。
三、我为什么希望立即对李跃华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媒体披露的事实,李跃华开诊所行医是2012年,至今已经7年多。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必然要对这一段期间发生的非法行医原因进行深究。如我在前面一篇文章中所说,李跃华拥有医师资格,并且确实具备行医能力,为什么却不能够正常进行医师执业。行政机关必然要在查清这一事实的情况下,再依据法律法规具体的条文,才能做出处理。
所以,我大胆的认为,如果行政机关根据客观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那些期望李跃华被绳之以法。甚至丧失自由的人们可能会大失所望。
李跃华当然应当受到批评训诫的处罚。责令限期补办行医登记手续。
在此慎重声明:这是笔者的预测。
四、我为什么认为那些期望李跃华被绳之以法,甚至丧失自由的人们可能会大失所望?
这个结论还是由网友们(包括希望李跃华被法办的网友)去揣摩吧。我提供几种现象供大家“脑筋急转弯”。
1、若干年前,我在法庭上论证“违法不一定构成犯罪”有如下内容:某市每天“闯红灯违法人次数”为4800,如果构成犯罪,需要每天建一所监狱。大家都笑了;
2、我所在地城管人性化管理体现在与进城卖菜的农民相处发生变化:肢体碰撞→提前警示回避→指定区域摆摊。
3、今日头条2020-03-01 10:08:3584故事《岁老法官这样判案,暖哭无数人》
(1)一位女士短短几天,就收到了5张罚单,罚款总计400美元。
原来在被罚期间,她连续遭遇了儿子被杀害,社会补助中断,被房东赶走、法律求助无援、无力支付儿子葬礼的费用……
法官的眼中有了深深的怜悯“能否承担50美元的罚款?”。
女士诚恳地表示可以,身上一共还有55美元。
法官沉默了。免罚之后,这位女士不是得逞的庆幸,而是直击灵魂的感恩。
(2)一位不善言辞的越战老兵去看病时“吃”到了一张罚单(当时先来的车辆纷纷乱停,导致没有任何空地可以停车了)。他没有辩解,法官认为,这并不合理:他们在战乱年代为国捐躯,不得不常年来医院治疗战时留下的伤残,国家却给他们开了100美元的罚单。
《再争吗》一文的观点值得商榷。我有兴趣在后面的文章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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